详细来说,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为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两级。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会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如果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举例说明:
小李在一家工厂工作时,手部被机器压伤。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伤口基本愈合,但手指活动还是受到了一定限制。小李所在的工厂在小李伤情相对稳定后,就向当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后,安排了专家对小李进行检查和评估。专家们综合考虑小李手部的损伤情况、恢复程度以及对其劳动能力的影响等因素,最终由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了工伤等级评定结果。如果小李对这个结果不满意,他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法律解析:
《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了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程序和部门职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是法定的工伤等级评定机构,其作出的鉴定结论具有法律效力。这一规定是为了确保工伤等级评定的专业性、公正性和权威性。通过规范的鉴定程序,由专业的医疗卫生专家进行评估,可以准确地确定工伤职工的伤残程度和劳动能力受损情况,从而为工伤职工获得合理的工伤保险待遇提供依据。同时,设立再次鉴定机制,保障了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时的救济权利,避免了可能出现的不公正鉴定结果。
注意事项:
1. 申请时间要把握好,要在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时及时申请。
2. 申请时要准备好相关材料,如工伤认定决定书、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等。
3. 要积极配合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工作,按照要求参加鉴定,如实提供自己的身体状况和相关信息。
4. 如果对鉴定结论不服,要在规定的15日内申请再次鉴定,逾期将无法行使该权利。
5. 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要充分重视再次鉴定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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