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包含两个重要环节,一是工伤认定,二是劳动能力鉴定。对于工伤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如果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而劳动能力鉴定,是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会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如果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举例说明:
小张是一家工厂的工人,在工作时不慎被机器弄伤了手臂。工厂没有在规定的30天内为小张申请工伤认定。于是小张自己在受伤后的第2个月,带着劳动合同、医院的诊断证明等材料,前往当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过调查核实,认定小张属于工伤。之后,小张为了确定自己的伤残等级,以便获得合理的赔偿,他又和工厂一起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安排专家对小张进行了检查和评估,最终得出了小张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法律解析:
从专业角度来看,工伤认定是确定职工所受伤害是否属于工伤范畴的法定程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事故的性质、原因等进行调查判断。这一程序保障了职工在工作中受到伤害后能够依法获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则是在工伤认定的基础上,对工伤职工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作出等级鉴定,其结果直接关系到工伤职工的赔偿数额和后续的生活保障。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过程有严格的程序规定,从专家的抽取到鉴定意见的形成,都有相应的规范,以确保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注意事项:
1. 用人单位应及时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避免逾期导致职工权益受损。
2. 职工自己申请工伤认定时,要注意收集和保留相关证据,如劳动合同、医疗记录、事故现场的证人证言等。
3.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时,要按照规定提供完整的资料,确保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4. 对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复议或再次鉴定申请。
5. 在整个工伤鉴定过程中,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和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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