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假计算方式一般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来确定天数,法律依据主要是《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这里的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对于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享受年休假条件的职工,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举例说明:
小李在A公司工作了3年,今年跳槽到B公司。到B公司时,今年还剩180天。因为小李累计工作3年,全年应享受5天年休假。那么他在B公司今年可享受的年休假天数为(180÷365)×5 ≈ 2.47天,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所以小李在B公司今年可享受2天年休假。
法律解析: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是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而制定的。它明确了职工享受年休假的权利以及用人单位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如果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注意事项:
1. 职工需要保存好自己的工作经历证明,如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等,以便证明自己的累计工作时间。
2. 用人单位有义务主动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如果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3.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4.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因职工休假而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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