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专业角度来看,劳动关系的认定在没有直接证据时,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是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收集间接证据来证明劳动关系。
1. 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这些记录一般由用人单位保存,具有较强的证明力。
2.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这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直观体现。
3. 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 考勤记录。虽然可能由单位掌握,但如有其他证据能辅助证明其真实性,也可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依据。
5. 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同事的证言可以从侧面反映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
举例说明:
小张到一家小型广告公司工作,公司没有和他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他缴纳社保。小张工作了几个月后,公司拖欠他的工资,他想证明和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以便维权。小张首先找到了公司财务通过微信给他转账工资的记录,上面有备注是工资。然后他找到了自己平时在公司工作时佩戴的工作牌,上面有公司名称和他的名字。此外,他还联系了公司的同事,同事愿意为他作证,证明他确实在公司工作。通过这些间接证据,小张就有了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和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法律解析: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上述列举的凭证。这为劳动者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证明劳动关系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这就要求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认定方面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注意事项:
1. 收集证据时要注意合法性,不能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证据,否则可能不被法院或仲裁机构采纳。
2. 对于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证据,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提供,劳动者可以在仲裁或诉讼中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但需要有初步证据证明这些记录存在。
3. 证人证言需要证人能够出庭作证,并且证人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没有利害关系,否则其证明力可能会受到影响。
4. 尽量收集多种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这样更有利于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如遇到法律问题建议通过合法途径获取专业律师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