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
详细专业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一规定给予了劳动者一定的择业自由,同时也保障了用人单位有合理的时间进行工作交接和人员安排。而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这体现了在用人单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法律赋予劳动者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举例说明:
小李在一家公司工作,试用期为三个月。在试用期第二个月时,小李找到了更适合自己发展的工作机会,他想离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小李只需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假设在试用期满后,小李转正,公司经常拖欠工资,已经连续三个月未按时发放工资,这种情况下,小李就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无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还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解析:
从法律角度看,《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是基于劳动者的择业自由权设立的,平衡了劳动者自由流动和用人单位正常运营秩序之间的关系。劳动者提前通知用人单位,是一种程序性要求,以保障用人单位的利益。而第三十八条则是基于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当用人单位违反这些义务时,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在某些情况下还能获得经济补偿,这是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一种约束,也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
注意事项:
1. 劳动者依据第三十七条解除劳动合同时,一定要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并保留好相关证据,如快递单、邮件记录等,以证明自己履行了提前通知的义务。
2. 如果是依据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注意收集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的证据,如工资发放记录、社保缴纳记录等,以便在后续可能的劳动纠纷中维护自己的权益。
3. 当用人单位存在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时,劳动者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但最好还是通过书面方式告知用人单位,说明解除合同的原因。
4. 无论哪种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都要做好工作交接,这既是职业道德的要求,也可能影响到自己的离职证明和后续的职业发展。
5. 对于经济补偿问题,劳动者要了解自己的权益,符合条件的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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